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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開放省電產品類之相關產品包括:飲水供應機、螢光燈啟動器、螢光燈管、開飲機等,其規格標準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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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產品係指40瓦特以下預熱型螢光燈管使用之起動器,按其型式可分為傳統式及電子式兩種。 1. 連續使用二個起動器,對同一螢光燈管做點燈動作耐久性測試(CNS 1092)後,該燈管仍能於7秒內點亮,且起動器外殼不得產生異狀。 2. 重量為25g或以上之塑膠組件應符合下列要求: (1)不得含有鎘、鉛、六價鉻及汞金屬。 (2)不得含有下列阻火物質(flame retardant): A.多溴聯苯類(polybrominated biphenyls, PBBs) B.多溴聯苯醚類(polybrominated diphenylethers, PBDEs) monobrominateddiphenylether, di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 tri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tetr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 pent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 hex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 hept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oct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 nano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dec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. C.含10-13個碳原子之含氯鏈狀烴類化合物(chloroparaffins)且氯含量重量比超過50% (含)以上者」 3. 若產品只有尺寸大小、包裝量之差異時,視為同一產品。 4. 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以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,標章使用者若非製造者,製造者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。 5. 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「延長燈管壽命,減少廢棄物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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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/tfc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/CHINA ELECTRIC MFG CORPORATION 和湳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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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本產品係指預熱型螢光燈管,不含省能源精緻型螢光燈(C F L)。 2.螢光燈管使用2,000小時後,光束維持率應達初期光束之85%以上。 3.燈管輸出光效率(lm/w)應符合下表要求: 標準色度範圍 | 燈管規格 | 輸出光效率標準 | 燈泡色 (L-EX:2600~3150K) 溫白色 (WW-EX:3200~3700K) 白色 (W-EX:3900~4500K) | 32W(含)以上 | 輸出光效率(lm/W)≧92 | 32W以下 | 輸出光效率(lm/W)≧84 | 晝白色 (N-EX:4600~5400K) 冷白色 (CW-EX:4600~5400K) | 32W(含)以上 | 輸出光效率(lm/W)≧90 | 32W以下 | 輸出光效率(lm/W)≧81 | 晝光色 (D-EX:5700~7100K) | 32W(含)以上 | 輸出光效率(lm/W)≧86 | 32W以下 | 輸出光效率(lm/W)≧78 | 4.燈管演色性評價指數應達80(含)以上。 5.燈管內水銀(Hg)含量應不大於15(含)毫克。 6.工作環境空氣中之水銀蒸氣平均值應不大於0.23(含)mg/m3。 7.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以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,標章使用者若非製造者,製造者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。 8.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「節省能源及減少汞污染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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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/CHINA ELECTRIC MFG CORPORATION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/tfc 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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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本規格標準適用於符合國家標準飲水供應機定義之冰溫熱型、有殺菌裝置且不含淨水設備之產品。 2. 產品依據公告之試驗方法,進行周圍溫度、熱水系統貯水桶容量Vh(L)、冰水系統貯水桶容量Vc (L) 、24小時保溫消耗電量Wd (kWh) 、熱水系統平均水溫T1 (℃)與冰水系統平均水溫T2 (℃)之檢測。檢測結果計算出飲水機保有熱量Q (kJ)(如公式(1))與能源效率值EEtest(如公式(2)),計算出能源效率基準值EEbase(如公式(3)),必須符合EEtest≧EEbase。 Q=4.18×Vh×(T1-25)+4.18×Vc×(25-T2) 公式(1) EEtest=Q÷(3600×Wd) 公式(2) EEbase=Q÷(1.1156×Q+3770) 公式(3) 3. 熱水及冰水貯水桶之保溫材料應為不燃性材料。 4. 與飲用水質直接接觸部分之材料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。 5. 產品出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。(備註一) 6. 產品及包裝材之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質。 7. 產品之設計及殺菌流程說明需詳細填寫在申請文件中。 8. 本項產品出貨時包裝之紙箱應採用回收紙混合比佔 80%以上所製成之紙箱。包裝之塑膠不可為含氯塑膠。 9.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。 10.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「節省能源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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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本規格標準適用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開飲機定義之產品。 2. 產品之能源效率,依據公告之試驗方法測試,實測能源因數值應不低於標準能源因數值。(試驗方法如附件一、二) (1)溫熱型開飲機標準能源因數值= V×K /(0.154V × K + 0.85) V=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 K=(熱水系統平均水溫-周圍溫度)/(100-周圍溫度) 溫熱型開飲機能源因數實測值= 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× K (公升)/每日消耗電量(度/天) (2)冰溫熱型開飲機標準能源因數值= (V1×K1+1/3(V2×K2)) /(0.146(V1×K1+1/3(V2×K2)) + 1.312) V1=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 V2=冰水系統儲水桶容量 K1=(熱水系統平均水溫-周圍溫度)/(100-周圍溫度) K2=(周圍溫度-冰水系統平均水溫)/周圍溫度 冰溫熱型開飲機能源因數實測值= (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× K1+1/3冰水系統儲水桶容量× K2)(公升)/每日消耗電量(度/天) 3. 重量為25g或以上之塑膠組件應符合下列要求: (1)不得含有鎘、鉛、六價鉻及汞金屬。 (2)不得含有下列阻火物質(flame retardant): A.多溴聯苯類(polybrominated biphenyls, PBBs) B.多溴聯苯醚類(polybrominated diphenylethers, PBDEs) monobrominateddiphenylether, di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 tri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tetr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 pent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 hex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 hept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oct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 nanobrominated diphenylether,decabrominated diphenylether. C.含10-13個碳原子之含氯鏈狀烴類化合物(chloroparaffins)且氯含量重量比超過50% (含)以上者 4. 應符合ISO 11469規定,於主要塑膠組件之明顯處標示清晰之可回收符號與塑膠材質種類,以利後續回收工作。 5. 產品及包裝材之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質。 6. 產品應符合CNS14021中關於「可拆解之設計」之相關要求。 7. 本項產品出貨時包裝之紙箱應採用回收紙混合比佔 80%以上所製成之紙箱。包裝之塑膠不可為PVC材質或含氯塑膠。 8.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。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,其製造者之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。 9. 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「節省能源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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